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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鼓励相同生产资质车企互相代工

2018-12-8 11:56| 发布者: 黄Charlin| 查看: 1109| 评论: 0|原作者: 才丽媛|来自: 汽车之家

摘要: 12月6日,我们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获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在工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 ...

12月6日,我们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获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在工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也将废止。

『工信部官网截图』

此次《办法》提到了诸多行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包括优化企业准入管理流程、建立开放的产品检验制度等,对于越来越多新造车企业选择代工的生产模式,工信部也首次表态,明确提到“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而我们知道,新造车企业中,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奇点汽车、新特汽车等都已经与传统车企签署代工合作,确保各自的首款产品能够稳健落地。

  《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一是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二是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二)优化了准入管理流程。一是减少准入申请要提交的材料。二是推行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

(三)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一是明确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即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无需再提交检验报告。三是在企业集团中试点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四)建立了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一是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估制度,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二是推行集团化管理改革,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三是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

(五)建立了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一是明确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车辆的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其他上装生产企业生产。二是明确由委托企业(货车企业)统一进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六)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一是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二是建立特别公示制度,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三是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七)明确了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对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申请准入或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准入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消息来源:工信部;编译/汽车之家 才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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